来源: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,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,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,可按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》(2022年第30号)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。